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2019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12)〔2019〕24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金城江区河池镇枫木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1938公顷(折合2.907亩)作为河池市2019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河池市2019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金城江区河池镇枫木村枫木屯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村(组)、地类及面积
被征地村(组) | 总面积(公顷) | 水田(公顷) | 旱地(公顷) | 田坎(公顷) |
河池镇枫木村枫木屯 | 0.1938 | 0.1548 | 0.0258 | 0.0132 |
合 计 | 0.1938 | 0.1548 | 0.0258 | 0.0132 |
四、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政办电〔2019〕7号)和《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号)、《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0〕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以货币进行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凡自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20日)。
登记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印发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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